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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不能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原创作者:房平木  专利律师 (转载本文须在显明位置载明作者) 2021-08-23 19:04



来源南知茶舍 



 导读:如果权利要求书并没有对某一个部件的宽度厚度等尺寸做出限定,可否利用说明书附图进行测量得到的尺寸参数来对该部件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2012)民提字第3号 民事判决书出了重要的启示。


 案件启示:

       权利要求书中“定位槽”的含义是清楚、确定的,并且说明书也没有就“定位槽”的含义作特别界定,因此,应当以权利要求自身界定的内容为准,而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以解释定位槽为借口,将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内容纳入到权利要求中,将说明书附图中测量得到的定位槽的厚度读入到权利要求书,达到实质上以说明书来修改权利要求的目的。


 一、基本案情


 1、安费诺公司起诉盛凌公司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一审、二审均判定侵权成立。盛凌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2、盛凌公司再审理由之一,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端盖是大缺口“U形槽”结构,与权利要求中的“端盖设有可将插接本体之梯形槽框架端固定的定位槽”不相同。因此不构成字面侵权。


 3、盛凌公司再审理由之二,权利要求1对端盖上所设的槽的限定“可将……固定”“定位”均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应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该被诉侵权产品中并不具有权利要求1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因此不构成侵权。


 4、盛凌公司再审理由之三,本案对“端盖设有可将插接本体之梯形槽框架端固定的定位槽”这一技术特征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应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一审法院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关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定位槽”这一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该定位槽将端盖与梯形槽框架进行配合,并具有端盖能够与壳体卡扣连接的技术特征。至于定位槽的厚度以及梯形槽框架左端的厚度,没有予以限定。虽然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中所示的定位槽的宽度略等于梯形槽框架左端部的厚度,但是,通过对说明书附图进行测量得到的尺寸参数不能限定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3、由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定位槽”的含义是清楚、确定的,并且说明书也没有就“定位槽”的含义作特别界定,因此,应当以权利要求自身界定的内容为准,而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以解释定位槽为借口,将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内容纳入到权利要求中,将说明书附图中测量得到的定位槽的厚度读入到权利要求书,达到实质上以说明书来修改权利要求的目的。


 4、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定位槽”的厚度,说明书也没有对“定位槽”予以特别的定义,不能推导出定位槽的宽度是略等于梯形槽框架左端的厚度。盛凌公司将说明书附图中的定位柱读入权利要求,提出定位槽的厚度略等于梯形槽框架左端部的厚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5、盛凌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端盖设有可将插接本体之梯形槽框架端固定的“U形槽”结构,这个“U形槽”结构缺口很大,与本案专利的“定位槽”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事实上,被诉侵权产品是端盖通过其定位槽将插接本体中梯形槽框架的端部固定、端盖与壳体之间卡扣连接。由于被诉侵权产品部件之间的配合结构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同。“U形槽”的顶壁限制了插接本体之梯形槽框架往“上”的移动,“U形槽”的左侧壁限制了插接本体之梯形槽框架往“左”的移动。正是端盖设置有“U形槽”,从而在端盖的前、后侧壁形成了“避空位”,使得端盖与壳体间能够实现卡扣连接。进而实现了对插接本体之梯形槽框架端的固定。盛凌公司关于“避空位+定位柱”才属于“定位槽”的理由不能成立。


 6、U形槽”结构就是用来固定插接本体之梯形槽框架端,实现定位功能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定位柱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对定位槽的厚度与梯形槽框架的厚度予以限定,“U形槽”结构就是“定位槽”。


 7、权利要求1记载的“定位槽”是将插接本体之梯形槽框架端固定的起到定位的槽形结构。“定位槽”是本领域普遍知悉、约定俗成的概念,并非功能性技术特征。


 注:本案例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 5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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