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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利用说明书修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

原创作者:房平木  专利律师 (转载本文须在显明位置载明作者)  2021-08-20 08:08


来源南知茶舍 



   导读:可否利用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修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微妙。解释与限制的区别,往往在一念之间。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构成侵权,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改判不构成侵权。解释与限制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呢?最高人民法院的(2012)民提字第3号 民事判决书出了重要的启示。


   案件启示:


   1、不能利用说明书实施例的技术内容来修改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的明确含义(权利要求中的用语含义模糊时则另当别论)。


   2、司法鉴定结论并不总是对的。二审法院、甚至省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判结论未必就是正确的。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必须有较真的精神,要有硬碰硬的勇气。


   一、基本案情


   1、秦邦公司起诉隆盛公司专利侵权。专利名称是“”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涉案权利要求1包含技术特征“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


   2、隆盛公司的生产方法中包括“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al.8μm-5μm(实测a2.47μm-3.53μm)凹凸不平粗糙面,塑料膜的厚度为0.055mm-0.070mm”。


   3、一审法院委托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构成侵权,并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使塑料膜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的粗糙面,应当理解为塑料膜本身的厚度,因为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0.04mm、0.09mm、0.07mm均为塑料膜的厚度,与被诉侵权人使用的塑料膜表面粗糙度al.8μm-5μm没有可比性。隆盛使用的塑料膜厚度为0.055mm-0.070mm,二者等同。


   4、一审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认为使塑料膜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与无锡隆盛厂此阶段样品的塑料膜表面形成的a2.47μm的凹凸不平粗糙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对比的特征是塑料膜的厚度。无锡隆盛厂使用的塑料膜的厚度为0.055mm-0.070mm,落入0.04-0.09mm的范围。根据鉴定意见,被诉侵权方法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遂判决侵权成立。


   5、隆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理由:被诉工艺中没有任何涉及有关塑料膜表面粗糙面厚度的工艺技术特征内容,鉴定报告认定被诉工艺步骤与权利要求1的步骤(2)的技术特征等同,在客观事实的认识和技术事实的比对上,存在明显的错误。


   6、二审认为鉴定意见并无错误,侵权成立。


   7、隆盛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审判决。隆盛公司不服再审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确定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含义,然后再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


   2、专利撰写人是专利申请文件用语的创作者,其可以选择本领域的通常用语,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创造自己认为合适的用语。确定专利撰写人创造的用语的含义,应该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所理解的特殊含义进行,而不能简单地以该术语不属于本领域的通常用语为由,以本领域的通常用语取代专利撰写人的特殊用语。


   3、就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这一用语而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其含义是指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为0.04-0.09mm,即塑料膜表面形成0.04-0.09mm(40μm-90μm)的凹凸落差表面结构,这一含义是清楚、确定的。


   4、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使用了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表述,这一表述强调了塑料膜表面凹凸落差的表面结构及其数值,与实施例中所使用的塑料薄膜厚度的说法存在区别,在说明书未给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应该认为两者具有不同含义。


   5、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陈述也表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使用了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表述,这一表述强调了塑料膜表面凹凸落差的表面结构及其数值,与实施例中所使用的塑料薄膜厚度的说法存在区别,在说明书未给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应该认为两者具有不同含义。


   6、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从而达到实质修改权利要求的结果,并使得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成为专利权人额外获得的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


   7、申请再审人使用的塑料膜表面粗糙度为al.8μm-5μm(实测为a2.47μm-3.53μm)。这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塑料膜表面形成0.04-0.09mm(40μm-90μm)的凹凸落差表面结构相差很大,与本案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难以认定等同。


   8、鉴定意见对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这一技术特征的解释错误,在此基础上认为被诉侵权方法的相应技术特征与该项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结论有误。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对此予以采信,结论亦有误。


注:本案例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 5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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