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5
基本案情:
本案案号:昆劳人仲字【2021】第5185号
房律师代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并不多。以前代理的案件都是代表员工一方,向用人单位发起劳动仲裁或起诉。
本案是房律师为数不多的代表用人单位应对其员工向发起的劳动仲裁,并且是因劳动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申请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辞职的理由比较少见,因此房律师高度重视。
通常情况下,单位要想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取得胜诉的结果是很难的。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常某与文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用化名)是泓林微电子的员工,两个人为夫妻关系。其中,常某因在单位调岗的过程中,与公司的管理干部发生矛盾,产生对立情绪。
然后常某就对用人单位各种找茬,各种举报,并且以单位的用工环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没有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为由申请离职,并且也发起了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进行按照2N的标准进行赔偿。公司为了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多次与常某协商,并尽力纠正和改善职业病致病因素的检测、防护问题。经过艰苦努力,最终常某与单位通过和解协议的形式解决了争议,常某撤回仲裁申请,公司也按照和解协议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按说这个事情到此为止,矛盾已经解决。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常某竟然故伎重演,转而让其妻子即文某再次向单位发起了劳动仲裁,仍然以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致害因素,单位没有提供完善的防护措施为由,要求离职并申请经济补偿。
单位不能一而再而三的任人宰割,因此单位坚决委托房律师应诉,坚持抗争到底,否则将无法面对江东父老(厂里的其他员工)。
案件处理过程:
房律师接受委托后,高度重视。因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通常来说居于强势一方,但同时,法律对于单位行为的合规合法性要求也非常高。如果公司在平时的管理中以及处理劳资纠纷的环节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输掉。
房律师充分了解了案情之后,觉得单位其实有点冤枉的。
这里面还有一个背景就是,这家单位在2021年三月份刚刚搬迁到新址,对于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要重新筹建、重新检测,并且要根据新厂房的环境和条件完善劳动防护措施,并开展周期性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接受了委托之后,房律师与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劳动安全保障部门等充分沟通,并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提供了相关的检测报告、劳保用品发放记录等,也提交了员工的离职申请单。冥冥之中自有天助,该员工的离职申请单上的离职原因一栏,员工自己写着“回家有事”。
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4月29日发布的《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对基于用人单位过错的审查,以劳动者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列明的事由为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列明解除的具体事由,视同非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家中有事”,按照这个会议纪要的精神,就不能再审查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致病因素,是否做好了职业病防护措施等。
并且,单位的劳动场所也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且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标准。房律师也耐心的向仲裁员说明了本案的前因后果,争取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
案件裁判结果:
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仲裁裁决,驳回文某的所有仲裁请求。至此,房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取得了胜诉,大快人心!
办案总结:
企业需要在用工的全过程在合规方面施以高度的注意力,并且要做到规范管理。对于劳动保护要高度重视,形成制度化管理,一方面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另一方面合规合法经营,避免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的对于员工的招聘、试用期、考核、绩效评价、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要做到全面合规,各个行为节点要形成可查证的记录。这是法律对于企业用工的要求,也是单位保护自己减少用工风险的需要。
房律师会积极参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研究和处理中,目的是帮助企业建立合规合法的用工流程和规章制度,一方面降低用工风险,另一方面也促进员工权益的保护。毕竟,一个重视合规的企业,才会真正的尊重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