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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成功案例解析与分享(之一)


    原创  邓鹏  立   2022-07-26 09:42
来源:南知茶舍


 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在具体执行案件中,对生效判决的理解难免出现偏差。而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下面就本人及同事一起承办的一起执行异议成功案例解析与分享给大家。  

 话说当事人李先生于2013年因作为公司股东,牵涉到一起由公司担保形成的民间借贷案件,嗣后法院将李先生及另外一名股东作为被告追加到诉讼之中,该判决系公告送达。李先生不知道处于粗心大意,还是轻信与自己无关,因为自己个人没有参与借款和担保,于是一直没有理会。2022年初,李先生突然收到法院强制执行和拍卖名下共同财产的执行通知书,这让李先生一家大惊失色,一家人陷入慌乱之中,多方打听和向法院询问,事情的起因正是2013年公告送达判决的那起公司担保的案件牵涉其中。经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本人,我不也敢怠慢,急急忙忙约见的委托人李先生及其父亲,但是好像他们对于案件几乎是一问三不知。这时我们分头行动,由李先生即刻去法院档案室调取原生效判决的卷宗资料及裁判文书,我与周律师检索与执行案号关联的裁定书和关联法律文书。次日李先生把查到的卷宗转交给我,正好周六,我开车去周律师家接周律师一起到办公室加班。       

 我们在紧张而有序的排查中,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原裁判文书并没有判决股东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而是公司清理所得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由此我们开足马力,围绕该内容,检索案例展开案例分析。撰写了执行异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有删减):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认为异议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四行至第六页第一行)。另根据上述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的第四项,异议人只是在对被执行人XXX公司进行清理所得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异议人只在接受XXX公司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执监14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尚未取得被追加人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基本证据,而以被追加人举证不力为由推定无偿接收的事实,既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也不符合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追加规则。你院XX号《执行裁定书》在并未查明异议人存在从XX公司接受财产的事实的情况下就裁定查封异议人名下的房产和汽车没有事实依据。      

 在贵院《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前次执行程序后,贵院又作出内容为拍卖异议人名下共有的位于XX市XX小区XX号楼 XX室不动产(含固定装修)执行裁定同样没有事实依据。      

 与李先生办完委托手续和签署异议文书之后,匆忙立案,时不我待,李先生的房子已经在线准备拍卖之中。法院依法受理李先生委托我们代理的执行异议案件,随即组成三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最终裁定:异议人李先生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撤销了对李先生执行的裁定文书,因为事实理由较为充分,申请执行人未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复核。       

 到此,李先生一家连续几个月悬着的心才放下来。(考虑到尊重委托人隐私,李先生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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