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以【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3条二审改判胜诉案例】分享
原创 邓鹏 2022-08-12 16:19
来源:南知茶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笔者于2021年4月在安徽皖北法院承办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涉建设方鲲鹏公司因开发民和小区,由中投二局承建,尧总依据内部责任合同承包,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施工建设。起初由中投二局作为施工单位起诉业主鲲鹏公司,一审二审胜诉,由鲲鹏公司支付中投二局工程款二千余万元。但是诉讼过程中,施工单位因其他项目资金断裂,形成巨额债务。于此同时,尧总发现情况不妙,直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将业主与建设单位另案起诉。起初,存在几个问题,案涉标的工程款已经有生效判决约束,能否另行立案问题。另外就是已经将工程款判决由鲲鹏公司支付给中投二局,能否重新判令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尧总承担支付责任。 案件顺利立案,各自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原被告均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但是受案的皖北法院坚持认为,案涉工程款已经判决生效,形成既判效力(通俗的说,已经判决过一次不能再判了),不同意支持原告依据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于是上诉至管辖权的中院,请求改判支付由鲲鹏公司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二审法庭经过审理及合议庭合议,支持尧总(我方)上诉观点,采信以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鲲鹏公司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皖北法院、鲲鹏公司、中投二局、尧总均化名。 本文原创,转发注明出处。
Copyright ©2019-2021 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9004161号-4 技术支持:苏州金涛科技
南知茶舍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
法律研究
业务范围
成功案例
电话: 0512-86860265
邮箱: njzs01@126.com
地址: 苏州市高新区宝带西路1566号新锐科创中心1幢606-607
版权: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苏ICP备19004161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网站后台管理系统
加房律师微信
随时随地获得知识产权专业解决方案